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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还原

    (一)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股价之实

    2017年8月,中国证监会【2017】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阙某等合谋,利用阙某作为上市公司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康医疗)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的信息优势,控制恒康医疗密集发布利好信息,人为操作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对恒康医疗不利的信息,夸大恒康医疗的研发能力,选择时点披露恒康医疗已有的重大利好信息,借“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股价之实。阙某等通过上述一系列信息披露,客观上误导了投资者,影响了恒康医疗股价,实现了阙某高价减持恒康医疗股票的目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二)支持诉讼一波三折,终审判决原告胜诉

    投服中心注意到该案属典型信息型操纵,决定探索扩展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类型,遂委派公益律师支持原告杨某提起对阙某等的诉讼。2018年8月,该案获成都中院受理。之后被告为拖延诉讼时间,充分行使诉权,使审理进程屡受波折。在经历了管辖权异议、被告对管辖裁定上诉、追加被告、公告送达等多项程序后,2019年12月27日,成都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认定,第一,被告在2013年5月9日至7月4日期间实施了操纵恒康医疗股价的行为;第二,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操纵行为之间,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显然具有因果关系;第三,原告投资被操纵的证券虽有损失,但主张的损失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参考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出原告损失为5632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月15日,四川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例评析

    操纵市场行为在我国并不罕见。根据证监会的统计,仅在2020年,新增操纵市场立案案件就有51起,同比增长11%。相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投资者提起的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却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在于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可供参考,司法实践也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观点。在之前的几起民事案件中,法院都以投资者无法举证因果关系等为由,判决投资者败诉。

    可以说,该案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针对操纵市场违法行为民事赔偿中的案件管辖、侵权人责任划分等法律问题给出了解决思路,对进一步推动证券违法行为民事赔偿司法实践意义重大。一方面,该案合理计算操纵行为的时间段,对于认定适格的原告和计算损失等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认可了操纵市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推定原告在操纵期间买入、操纵结束后卖出标的股票产生的投资损失与操纵市场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对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的发生有重要助益。广大中小投资者可与投服中心一起,全面知权、积极行权、依法维权,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合格投资者。

    ---本文转自“投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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